一、融資租賃業務法律知識
(一)融資租賃定義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及融物為一體的金融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然后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依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汽車租賃模式主要又包括了汽車經營性租賃和汽車融資租賃。汽車經營性租賃根據租賃期間,分為長期租賃和短期租賃。汽車融資租賃根據簽訂合同時承租人是否已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等要件,分為直租和售后回租。
1、經營性租賃模式
經營性租賃模式是傳統的汽車租賃模式,一般由租賃公司自行購置車輛,用于專門租賃。出租人可以將租賃汽車租給不同承租人使用,汽車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2、直租模式
直接融資租賃是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汽車及出賣人的選擇,由租賃公司同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同時與承租人簽署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車輛出租給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并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
3、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將自有的車輛出售給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賃模式。租賃期間,租賃車輛的所有權由承租人轉移給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租賃車輛的使用權。雙方可以約定在租賃期滿時,由承租人繼續租賃或者以約定價格由承租人留購租賃車輛。
注:上述業務模式根據行業發展衍變及不同公司的業務開展情況將有所差異。
(三)租賃車輛的合規要求
1、租賃車輛應當明確,能夠特定化
2、租賃車輛應真實存在
3、租賃車輛價值公允
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業務法律知識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正)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相關要求如下:
(一)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車;
2、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3、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2、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3、無暴力犯罪記錄;
4、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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